(2016)川民申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熊建平与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熊建平,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33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熊建平,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涛,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再审申请人熊建平因与被申请人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9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熊建平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中海物业公司代表开发商中海信和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完成了交付错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整改,因被申请人和开发商未解决,房屋至今未完成交付,被申请人无权向申请人收取2012年5月至2015年5月的物业服务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依法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熊建平所提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中海物业公司代表开发商中海信和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完成了交付错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整改,因被申请人和开发商未解决,房屋至今未完成交付,被申请人无权向申请人收取2012年5月至2015年5月的物业服务费的申请理由。经查,本案一审原告中海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判决被告熊建平向原告支付2012年5月至2015年5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在案证据证明,2012年3月2日,熊建平在办理涉案房屋的交房手续时,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将相关问题填写在《业主入伙接楼表(二)》上,中海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表上签字确认。后中海信和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的整改出具了整改方案,熊建平在整改方案中明确整改要求并签字,中海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在整改方案上均有签名。表明双方在办理交接物业及有关事项沟通的交接手续,熊建平此后应向中海物业公司交付物业服务费,原一二审判决支持被申请人中海物业公司的诉求并无不当。熊建平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未交付物业,之前物业服务费也不应交纳,应向开发商中海信和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另行主张,但不能以此作为拒缴物业服务费的理由。故熊建平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熊建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熊建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沈元祥审判员 冉晓玲审判员 程占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方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