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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宋爱红与南京易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光明乳业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爱红,南京易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光明乳业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爱红,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易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188号619室。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娇,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光明乳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黄家圩41-1号。法定代表人:黄俊,该公司大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宋爱红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易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光明乳业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爱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爱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传胜审 判 员  吴晓静代理审判员  李 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尹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