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7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刘会英与张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英,张建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745号之二原告刘会英,男,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国,男,汉族,1987年5月17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英撤回对被告张建国的起诉。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焦智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