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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川执字第1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崔京强、淄博市淄川昌龙建陶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京强,淄博市淄川昌龙建陶厂,杨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川执字第16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京强,男,1968年2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昌龙建陶厂,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台头村村西。被执行人:杨士华,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京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昌龙建陶厂、杨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昌龙建陶厂、杨士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8)川执字第163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纯义审判员  韩克波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