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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4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娜与被告张营、耿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娜,张营,耿先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478-1号原告郭娜,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被告张营,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被告耿先利,女,住址铁岭市银州区(系张营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娜与被告张营、耿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娜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娜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年光人民陪审员 王静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婷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