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4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郭娜与被告张营、耿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娜,张营,耿先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478-1号原告郭娜,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被告张营,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被告耿先利,女,住址铁岭市银州区(系张营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娜与被告张营、耿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娜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娜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年光人民陪审员 王静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婷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