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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3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玉城、郑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城,郑永强,陈希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3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玉城,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郑永强,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陈希竹,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城与被执行人郑永强、陈希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希竹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希竹在山东省农村信��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33.9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因案件未能在冻结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期初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