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1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莘县莘兴轴承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莘县莘兴轴承有限公司,山东长岭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莘县润达轴承有限公司,蔡目仲,岳书英,金合勇,周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1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46号。负责人:王永伟,行长。被执行人:莘县莘兴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河店镇务庄村北。法定代表人:金和勇,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长岭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樱桃园镇后武村。法定代表人:邵长岭,经理。被执行人:莘县润达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河店马桥村西村西首。法定代表人:蔡全鹏,经理。被执行人:蔡目仲,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莘县。被执行人:岳书英,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莘县。被执行人:金合勇,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莘县魏庄乡范庄村040号,莘县莘兴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周立芳,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莘县。本院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7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莘县润达轴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726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行:聊城农商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小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