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秋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秋红,陈超,黄晓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财保35号申请人:彭秋红,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陈超(曾用名陈淅),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申请人:黄晓珍,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申请人彭秋红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超、黄晓珍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南X号X幢X楼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彭秋红、担保人熊国中以其共有的位于南部县X号住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彭秋红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超(曾用名陈淅)、黄晓珍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X号X幢X楼住房一套(产权证号:XXXXX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彭秋红、担保人熊国中共有的位于南部县X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南府隆字第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彭秋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鑫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