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行终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国朝、张祝勇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朝,张祝勇,张立勇,张中修,张军兴,张立军,张泽民,张延波,巨鹿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终6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朝,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现住巨鹿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祝勇,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现住巨鹿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勇,男,汉族,1976年4月29日出生,现住巨鹿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中修,男,汉族,1960年3月22日出生,现住巨鹿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兴,男,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巨鹿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军,男,汉族,1978年4月23日出生,现住巨鹿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泽民,男,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现住巨鹿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延波,男,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现住巨鹿县。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立辉,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巨鹿县城新华北街。法定代表人郑更须,该县县长。上诉人张国朝等八人因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行初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国朝等八人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违背客观事实。上诉人诉争的土地是本村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发包给上诉人的承包地,上诉人截止上诉之日仍一直在使用。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保护权利,这足以看出上诉人与诉争土地以及被上诉人的征收行为有明显的利害关系。2、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向被上诉人调取征地勘测图、勘验现场的申请不予理睬程序违法,致使认定事实不清。3、被上诉人征收上诉人承包地没有审批手续,明显违法。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撤销被上诉人巨鹿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行为。本院认为,一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行初16号行政裁定;二、发回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魏立超审判员 刘占魁审判员 柴学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简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