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付合与高黎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合,高黎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89号原告:张付合,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民,峰峰矿区响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黎美,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张付合与被告高黎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张付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付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付合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张付合负担。审 判 长 张军生审 判 员 刘彭芳人民陪审员 柴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敬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