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丁丽与沈阳坤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藏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丽,沈阳坤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藏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887号原告:丁丽,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沈阳坤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藏霓。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丽与被告沈阳坤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藏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丽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红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立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