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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丁丽与沈阳坤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藏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丽,沈阳坤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藏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887号原告:丁丽,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沈阳坤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藏霓。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丽与被告沈阳坤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藏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丽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红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立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