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赖桂英诉刘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桂英,刘永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555号原告:赖桂英,女,汉族,1962年1月21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刘永超,男,汉族,1962年8月2日生,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桂英诉被告刘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桂英于2017年4月5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桂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桂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赖桂英负担。审判员 廖路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