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5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与江阴市华士新塘开毛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江阴市华士新塘开毛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81行审35号申请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0140407087,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法定代表人蒋和兴,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建东,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逸,该局立案中队中队长。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士新塘开毛厂,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三村徐家基**号。经营者陆建军,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江阴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对江阴市华士新塘开毛厂(以下简称开毛厂)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8日,江阴国土局作出澄土监巡罚字[2016]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陆建军经营的开毛厂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09年开始占用华士镇华西十三村集体土地约3.46亩建设厂房、仓库及场地等,目前已建成。该宗地地类为农用地(其中耕地3.35亩),规划为限制建设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毛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等规定,决定给予开毛厂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4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3.46亩土地(2312平方米)处罚款30元/平方米,共计69360元。同时明确罚款应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日,江阴国土局将上述处罚决定予以送达,因开毛厂未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江阴国土局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拆除开毛厂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苏0281行审214号行政裁定书,对江阴国土局上述申请事项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因开毛厂未按期缴纳罚款,经催告后仍未缴纳,江阴国土局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开毛厂强制执行,申请事项为:缴纳罚款6936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69360元,共计138720元。本院认为,江阴国土局作出的澄土监巡罚字[2016]9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江阴国土局申请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阴国土局要求开毛厂缴纳罚款6936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69360元的申请事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国芬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宇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