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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某有限公司与黄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安康广通科技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财保27号申请人陕西安康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锦绣山庄B4-603,组织机构证号:35227291-5。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被申请人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7月13日。申请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某某和姜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依法予以查询,并在42000元范围内依法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5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某某和姜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依法予��查询,并在42000元范围内依法予以保全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某某在石泉农商银行所设账户:******内的存款12010元依法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14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易付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