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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4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龙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4刑初51号公诉机关花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成,男,1994年3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花垣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7月8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花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花垣县看守所。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以花检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成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剑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龙成骑车经过花垣县城南“车美人”洗车店附近时,遇见被害人唐某1在路边一家商店前用面包车兜售商品。龙成见有机可趁,便冒充是该商店亲戚,并以唐某1非法占道为由要其上面包车商议。上车之后,龙成要求唐某1为其购买一条高档香烟作为赔偿,唐某1不愿意并向其求情。龙成见唐某1没有给钱的意思,便从身上拿出匕首对着唐某1,并以人身安全相威胁,唐某1为自己安全着想,便下车从包里拿出500元给了龙成,龙成拿到钱后迅速离开了现场。2016年7月7日18时许,花垣县公安局民警在花垣县牛角屯水库将被告人龙成抓获。该院认为,被告人龙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并列举了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被害人唐某1的陈述、被告人龙成的供述、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被告人龙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龙成在花垣县城南“车美人”洗车店附近看见被害人唐某1在路边一家商店前面用面包车兜售商品。龙成便谎称是该商店亲戚,以唐某1在别人门面摆摊为由要求赔偿,并拿水果刀相威胁,唐某1被迫拿出500元交给了龙成。随后龙成逃离现场。2016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龙成在花垣县牛角屯水库被花垣县公安局三角岩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7月7日13时许,花垣县公安局三角岩派出所接到被害人唐某1报警,称其在花垣县城南“车美人”对面被人抢劫。该局查证属实后立为刑事案件。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7日18时许,花垣县公安局三角岩派出所民警在花垣县牛角屯水库将被告人龙成抓获。3、被害人唐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7日13时许,唐某1将自己的“风光360”面包车停在花垣县城南“车美人”洗车店对面,向路人出售鞋子和钱包。有一名男子(被告人龙成)骑摩托车停在路边,对唐某1讲摆摊占用了男子亲戚的地方,要唐某1赔偿500元钱,并拿出水果刀相威胁。唐某1被迫拿出500元钱交给该男子,不久该男子就骑摩托车离开了。4、被告人龙成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7日12时许,龙成骑摩托车路过佳民路边一批发部时,看见一名男子在批发部门外卖小商品,就以占用私人地方摆摊占道为借口,去吓该男子。龙成右手拿水果刀相威胁。该男子不得已拿了500元现金交给龙成,龙成得手后骑摩托车离开现场,后在花垣县牛角屯水库钓鱼时被公安民警抓获。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龙成指认花垣县佳民村城南“车美人”斜对面即本案案发现场,及作案使用的水果刀。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龙成出生于1994年3月24日,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的方法,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龙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龙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朝晖审 判 员  欧治超人民陪审员  杨 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梁 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