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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行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菊龙、刘菊芳要求确认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菊龙,刘菊芳,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14行初102号原告刘菊龙。原告刘菊芳。委托代理人王建华。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大渊,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青松,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陆建新。委托代理人平立锋。委托代理人孙云龙,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菊龙、刘菊芳要求确认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以需对案件所涉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菊龙、刘菊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菊龙、刘菊芳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朱坚军人民陪审员  管有珍人民陪审员  胡惠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兴乐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