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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211号原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151号第三层自编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573209845。法定代表人:何永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学峰,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玮,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南源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47439J。法定代表人:刘建辉。原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44元,减半收取4422元(原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预付),由原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丹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依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