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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安庆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世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周世芳,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安庆市城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世芳在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案件权利人,尚有部分履行款未领取。而被执行人周世芳在本案中的法律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周世芳在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领取的履行款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钱玉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