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杨涛与微山县留庄镇沙堤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微山县留庄镇沙堤村村民委员会,杨涛,微山县留庄镇沙堤村村民委员会,杨涛,微山县留庄镇沙堤村村民委员会,杨涛,微山县留庄镇沙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827号原告:杨涛,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微山县留庄镇沙堤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德修,村主任。原告杨涛与被告微山县留庄镇沙堤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杨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