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钟强龙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强龙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54号罪犯钟强龙,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3)武刑初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强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29951.04元。宣判后,被告人钟强龙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岩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7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钟强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周超、翁科华,龙岩监狱民警江芸芳、朱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钟强龙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强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四年十二月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达标分十五点六分,获得二O一五年监狱表扬,二O一六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折算为2490分,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人民币50000元。另查明,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2016年12月21日证明:被执行人钟权(与罪犯钟强龙同案)已执行(2013)武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部分。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龙岩监狱提请罪犯钟强龙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检察机关无异议,建议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定。本院认为,罪犯钟强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钟强龙属于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强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