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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保国与郭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国,郭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国。被执行人郭高华。本院在执行王保国诉郭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