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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戴某与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190号原告戴某,女,1989年12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告皮某,男,1980年10月19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原告戴某与被告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戴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戴某承担。审判员  游庆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