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戴某与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190号原告戴某,女,1989年12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告皮某,男,1980年10月19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原告戴某与被告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戴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戴某承担。审判员 游庆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