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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40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敏与阳秒华、张甫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阳秒华,张甫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40民初1436号原告:杨敏,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告:阳秒华,男,1980年8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彭泽县。被告:张甫启,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原告杨敏与被告阳秒华、张甫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向被告阳秒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杨敏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715元,减半收取1357.5元,由原告杨敏负担。审判长  盛晓晨审判员  汪冰心审判员  徐 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樊伟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