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瑞安市东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东威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瑞安市东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东威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215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501-503号新潮大厦一、二层。负责人金凡,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瑞谊,系职员。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胡永波,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东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上村。法定代表人王仁孝。被告瑞安市东威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清弟。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告瑞安市东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东威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瑞安市东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编号为9009201628032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170万元;期内利息:以117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2月9日止按年利率4.1325%计算(2016年12月21日偿还利息4151.83元);逾期罚息:以117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19875%计算罚息;复利:逾期支付的期内利息、逾期罚息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复利,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19875%计算;计算至2017年2月3日止利息暂计165876.98元;2、判令被告瑞安市东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编号为9009201628033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983495.49元;期内利息:以9983495.49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2月9日止按年利率4.1325%计算;逾期罚息:以9983495.49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19875%计算罚息;复利:逾期支付的期内利息、逾期罚息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复利,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19875%计算;计算至2017年2月3日止利息暂计145110.75元;3、判令被告瑞安市东威塑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主债权及其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等及其后期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最高额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瑞谊、胡永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安市东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东威塑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5月17日,原告与瑞安市东威塑胶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ZB900920160000008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债权为原告与被告瑞安市东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7日的期限内签署的一系列主合同规定向被告瑞安市东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连续提供最高余额债务本金2628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6年5月25日,被告瑞安市东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编号为9009201628032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17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利率为固定利率,按年利率4.1325%计,按季结息,逾期还贷加收50%罚息,并计收复利;如违约,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全部或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结清所欠利息,并通过各种形式向担保人或借款人立即追偿。2016年5月25日,原告依约向被告瑞安市东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170万元。尔后,被告瑞安市东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结清期内利息至2016年9月20日止,并于2016年12月21日支付期内利息4151.83元。2016年5月26日,被告瑞安市东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编号为9009201628033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利率为固定利率,按年利率4.1325%计,按季结息,逾期还贷加收50%罚息,并计收复利;如违约,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全部或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结清所欠利息,并通过各种形式向担保人或借款人立即追偿。2016年5月26日,原告依约向被告瑞安市东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2016年5月26日,被告瑞安市东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504.51元。尔后,被告瑞安市东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结清期内利息至2016年9月20日止。2017年2月9日,原告向两被告寄送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告上述两笔借款提前到期。本院认为,被告瑞安市东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原告已向两被告送达提前到期的通知书,故本院确认两笔借款的提起到期日均为2017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瑞安市东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就其应付而未付的期内利息计收复利的约定没有超出法定最高利率限度,应当予以保护;但逾期利息本身已具有惩罚的性质,原告诉请对应付而未付的逾期利息计收复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瑞安市东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关于编号为9009201628032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170万元、期内利息186563.05元、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自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198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以117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198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瑞安市东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关于编号为9009201628033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983495.49元、期内利息162735.14元、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自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198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以9983495.49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1987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瑞安市东威塑胶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B900920160000008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2628万元为限;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瑞安市东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1772元,减半收取75886元,由被告瑞安市东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东威塑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已预交的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吴晓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