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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某、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凡某某,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人陈某某与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21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凡某某在银行存款13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