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某、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凡某某,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人陈某某与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21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凡某某在银行存款13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