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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8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朱铁军与孙江、李延芳、谢小光、赵延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铁军,孙江,谢小光,李延芳,赵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8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铁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孙江,住依兰县。被执行人:谢小光,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李延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赵延华,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朱铁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孙江、李延芳、谢小光、赵延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铁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340000元,利息397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178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2017年3月29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文阁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