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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周燕诉张文芳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张文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422号原告:周燕,女,汉族。被告:张文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燕与被告张文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燕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燕负担。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