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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渤海保险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杨某某,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渤海保险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姚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民初462号原告:尹某某,男,生于1992年6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洋县扬州街道办事处北街村。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4年4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米脂县银州镇杨家砭村。被告: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渤海保险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被告:姚某某,男,生于1993年7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洋县扬州街道办事处西街村。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渤海保险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决定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治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王鑫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