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165号原告:曹某,男,汉族,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邓某,女,汉族,1988年6月16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曹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曹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楚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