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9执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献县环海建筑器材租赁站、李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环海建筑器材租赁站,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293号申请执行人:献县环海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淮镇东于庄。经营者:夏炳匆。被申请执行人:李江,男,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12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李江的银行存款14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