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终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黎金汉持有假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金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终13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金汉,绰号“高佬汉”,男,广东省德庆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居民。2015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广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黎金汉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一案,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粤1226刑初3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黎金汉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黎金汉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金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黎金汉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金汉撤回上诉。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2017)粤1226刑初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招祥审 判 员 方仲伟审 判 员 苏振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谢 琪书 记 员 梁红梅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