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丁革香与美的集团武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革香,美的集团武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77号原告:丁革香,女,汉族,1967年3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美的集团武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40MD。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菲,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磊,该公司员工。原告丁革香诉被告美的集团武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丁革香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革香以与被告美的集团武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革香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丁革香负担(免予交纳)。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沈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