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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海某查冻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王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284号申请人牛某某,女,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高杨店乡陈刘村委刘庄。被执行人王海某,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射桥镇后刘村委郑庄。本院(2016)豫1723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海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海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海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XX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