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海某查冻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王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284号申请人牛某某,女,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高杨店乡陈刘村委刘庄。被执行人王海某,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射桥镇后刘村委郑庄。本院(2016)豫1723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海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海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海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XX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