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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陕西华恒伟业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恒伟业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29号申请人:陕西华恒伟业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A座1302室。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610403100010145),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兴杨路9号。法定代表人朱洪杰,经理。我院在执行陕西华恒伟业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恒伟业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幸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杨凌博通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恒伟业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