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83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素平与苏海燕、宋潇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平,苏海燕,宋潇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949号原告:张素平,女,汉族,1965年10月13日出生,住邹城市。被告:苏海燕,男,汉族,1978年6月2日出生,住邹城市。被告:宋潇芹,女,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住邹城市。张素平诉苏海燕、宋潇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张素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素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张素平负担。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龙海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