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阳与长沙晶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教育工会桂阳县士杰学校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阳,长沙晶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教育工会桂阳县士杰学校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764号原告陈阳,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南县。被告长沙晶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杉仙岭社区六区43栋177号。法定代表人王望才。被告中国教育工会桂阳县士杰学校委员会,住所地:郴州市桂阳县龙潭街道。负责人农晖。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阳与被告长沙晶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教育工会桂阳县士杰学校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阳于2017年4月7日已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晶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教育工会桂阳县士杰学校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858元,由原告陈阳承担。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才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