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1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彭国亮与彭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亮,彭益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915号原告:彭国亮,男,194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彭益明,男,194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国亮与被告彭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国亮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彭国亮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原告彭国亮自愿负担。审判员 丰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