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彭国亮与彭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亮,彭益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915号原告:彭国亮,男,194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彭益明,男,194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国亮与被告彭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国亮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彭国亮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原告彭国亮自愿负担。审判员 丰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