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付淑华与王国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淑华,王国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821号原告付淑华,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王国有,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付淑华与被告王国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七年四月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王宝山(系王国有之父,卡号为同一账号)在科左后旗信用联社账号XXX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宝山(系王国有之父,卡号为同一账号)在科左后旗信用联社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符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铁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纪艳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