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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付淑华与王国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淑华,王国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821号原告付淑华,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王国有,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付淑华与被告王国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七年四月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王宝山(系王国有之父,卡号为同一账号)在科左后旗信用联社账号XXX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宝山(系王国有之父,卡号为同一账号)在科左后旗信用联社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符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铁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纪艳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