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廷进与谢利鹏、吴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廷进,谢利鹏,吴九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41号原告:徐廷进,男,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镇江市。被告:谢利鹏,男,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吴九华,男,汉族,住镇江市。原告徐廷进与被告谢利鹏、吴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徐廷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廷进撤回起诉。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廷进负担。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