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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廷进与谢利鹏、吴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廷进,谢利鹏,吴九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41号原告:徐廷进,男,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镇江市。被告:谢利鹏,男,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吴九华,男,汉族,住镇江市。原告徐廷进与被告谢利鹏、吴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徐廷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廷进撤回起诉。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廷进负担。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