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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执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与谢辉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1865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谢辉,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成都宇鑫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宇鑫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2014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锦江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7月20日移送执行。在执行中查明,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300万元现金,系来源于四川新绿盛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盛项目)的出借人。经向另三个项目的出借人告知上述款项应分配给新绿盛项目的53名出借人的方案后,其均未提出异议。现本院已将所扣押的300万元现金按比例分配给了新绿盛项目的53名出借人。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雪梅审判员  黄文进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