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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佳龙与黄汝忠、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72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袁佳龙,黄汝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黄令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佳龙,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伯青,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汝忠,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134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署前路33号二号楼三楼,本案应当由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该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