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贺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刑初79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某,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贺某某对起诉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驾驶川CZ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自贡市汇东新区汇川路天骄国际酒店前人行横道处时,与行人冯某某(女,1946年10月18日出生)、夏某某(男,1946年5月26日出生)相撞,造成冯、夏二人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贺某某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冯某某经送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月华系重型颅脑损伤,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胸腔及腹腔内多脏器损伤出血后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伴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贺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贺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及冯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身份信息资料,驾驶人、车辆信息材料,挡获经过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手机通话记录,协议、收条及谅解书复印件,被害人夏正华的陈述,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之规定,被告人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之规定,被告人贺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且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之规定,被告人贺某某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虞丽梅人民陪审员 余德华人民陪审员 邓国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