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91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谢向飞、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谢向飞,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市启耀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市启耀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1181号原告: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洛阳市涧西区黄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现利,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荷芳,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谢向飞,男,住河南省孟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锋,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孟津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7号。法定代表人:廖放,董事长。被告:郑州市启耀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撸号5号楼2单元6层西户。法定代表人:李佳洋,总经理。被告:郑州市启耀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西路40号院1幢2-1713室。法定代表人:苏云丽,经理。原告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谢向飞、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市启耀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市启耀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2342元,减半收取为1171元,由原告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承担。审 判 长 陈 莹人民陪审员 底美茜人民陪审员 杨丽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苏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