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张述德、曹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述德,曹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519号申请执行人张述德,男,汉族,1962年9月30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曹冲,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述德诉被执行人曹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3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