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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耿会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耿会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天津市凯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海格工贸有限公司,天津雅丽克休闲房屋有限公司,天津市予之商贸有限公司,耿惠忠,薛娜,姜永安,王义霞,杨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耿会强,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天津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负责人:刘连旺,行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凯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闸镇潘家洼村。法定代表人:耿惠忠,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海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中建路9-3号。法定代表人:李富禄,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雅丽克休闲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后辛庄村(海格工贸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姜永安,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予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8204。法定代表人:戴汉英,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耿惠忠,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薛娜,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姜永安,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义霞,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一审被告:杨云,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再审申请人耿会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天津市凯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海格工贸有限公司、天津雅丽克休闲房屋有限公司、天津市予之商贸有限公司、耿惠忠、薛娜、姜永安、王义霞及一审被告杨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津0112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耿会强于2017年4月7日以其需要自行重新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耿会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会强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光利审 判 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树胜速 录 员  刘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