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017)黔0626执83号李泉申请执行刘小敏、黎刚强、李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泉,刘小敏,黎刚强,李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626执83号 申请执行人李泉,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三十二米大道。 被执行人刘小敏,女,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世纪明珠二小旁。 被执行人黎刚强,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原酒厂。 被执行人李奇飞,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四平社区。 本院在执行李泉申请执行刘小敏、黎刚强、李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26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小敏、黎刚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泉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从2015年5月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被执行人李奇飞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刘小敏、黎刚强、李奇飞未履行义务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小敏主动兑现了30000元,余款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李泉与被执行人黎刚强已达成“由被执行人黎刚强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泉借款本息26000元,如被执行人黎刚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泉有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泉已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626执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腾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宁雄德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发文稿件 主审法官意见: 核稿人意见: 拟稿人 宁雄德 校对人 送签时间 2017-4-26 校对时间 2017-4-26 标题及字号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626执83号 申请执行人李泉,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三十二米大道。 被执行人刘小敏,女,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世纪明珠二小旁。 被执行人黎刚强,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原酒厂。 被执行人李奇飞,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四平社区。 本院在执行李泉申请执行刘小敏、黎刚强、李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26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小敏、黎刚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泉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从2015年5月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被执行人李奇飞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刘小敏、黎刚强、李奇飞未履行义务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小敏主动兑现了30000元,余款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李泉与被执行人黎刚强已达成 “由被执行人黎刚强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泉借款本息26000元,如被执行人黎刚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泉有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泉已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黔0626执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腾 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宁 雄 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