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建磊与魏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磊,魏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1436号原告:陈建磊,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告:魏晨,女,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济宁市金宇路裕林大厦B座。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赵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弓家佳,男,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陈建磊与被告魏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陈建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建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建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建磊负担。审判员 韩中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慧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