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4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郑健强、临沂市金发木业胶合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健强,临沂市金发木业胶合板厂,张明田,张艳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917号申请人:郑健强,男,197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市金发木业胶合板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化沂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明田,厂长。被申请人:张明田,男,196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张艳景,女,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郑健强与被申请人临沂市金发木业胶合板厂、张明田、张艳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健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金发木业胶合板厂、张明田、张艳景价值3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金发木业胶合板厂、张明田、张艳景价值3000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