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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美玉与齐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玉,齐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688号原告:刘美玉。被告:齐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玉与被告齐龙、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齐 明代理审判员  赵龙飞人民陪审员  王瑞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