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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王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王某1。申请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云0422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二、养女王某2随孙某共同生活,由王某1于2016年9月1日起每年支付孙某抚养费10000元直至女儿王某2独立生活时止(履行时间及办法: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抚养费,王某1自愿支付14000元,定于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自2018年起的抚养费定于每年的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费用);三、……。案件受理费7046元(王某1预交3523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23元,鉴定费12000元,合计15523元,王某1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赔偿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1应支付申请人孙某抚养费14000元,被执行人王某1自愿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7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7000元。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依法先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澄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2执269号孙某申请执行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咏审判员 张云华审判员 易继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东 来源:百度搜索“”